常设委员会的职能如下: (a) 不断检讨,评估及评核:
(b) 监察由机构(但不包括香港律师会或香港大律师公会)为香港的准法律执业者所提供的职业培训; (c) 就(a)及(b)段所提述的事项提出建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