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設委員會的職能如下:
(a) 不斷檢討,評估及評核:
(b) 監察由機構(但不包括香港律師會或香港大律師公會)為香港的準法律執業者所提供的職業培訓;
(c) 就(a)及(b)段所提述的事項提出建議;及
(d) 收集及傳播關於香港的法律教育及培訓的制度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