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業入學資格考試
除下文另有規定外,由2008年9月起,香港法學專業入學資格考試適用於所有報讀香港法學專業證書課程的學生。
核心科目
由2008年9月起,任何學生如要符合香港法學專業證書課程的收生條件,須在下列九個核心科目中達到所需水平:
- 合約法
- 侵權法
- 憲法
- 刑事法
- 土地法
- 衡平法
- 證據法
- 商業組織
- 商事法
申請人持有的法學士學位如非由香港三所開辦法學士課程的大學頒授,或擁有獲開辦法學專業證書課程院校承認的其他認可法學專業資格,可藉以下方式修畢上述九個核心科目,證明達到所需水平:
- 在香港以外的普通法地區取得法學專業資格的過程中修畢有關科目;及/或
- 以“內部”訪問學生身分,在香港三所頒授法學士及/或JD學位的大學之一修畢有關科目,並且考試及格;及/或
- 在香港法學專業入學資格考試中,有關科目取得及格成績;及/或
- 在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法律行政人員高等文憑(本科程度)課程中修畢有關科目。
銜接科目
學生在香港各大學修讀法學士課程/法學士雙學位課程/JD課程/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法律行政人員高等文憑(本科程度)課程時,如沒有在以下三個科目取得及格成績,則須證明對以下三個銜接科目有充分認識:
香港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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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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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土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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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學生可藉以下任何一種方式,證明對三個銜接科目有充分認識:
(a) | 以“內部”訪問學生身分,在香港三所頒授法學士及/或JD學位的大學之一修畢有關科目,並且考試及格;及/或 |
(b) | 在取得於香港授課和頒授的英國及香港法律深造文憑的過程中,修畢有關科目;及/或 |
(c) |
在香港法學專業入學資格考試中,有關科目取得及格成績。 |
過渡安排
學生如在2006年9月1日或之前修畢商業組織及/或證據法科目(現為法學專業入學資格的核心科目),可獲豁免符合這兩個核心科目的上述入學條件。
關乎程序的科目
由2021/2022學年起,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及香港城市大學將按計劃把兩個關乎程序的科目(民事程序及刑事程序)重新納入法學專業證書課程,該兩科不再是入讀法學專業證書課程的先決條件。因此,民事程序及刑事程序法學專業入學資格考試已由2021年起停辦。
香港法學專業入學資格考試
法學專業入學資格考試每年舉辦兩次,考試科目如下:
核心科目 | 商事法 |
銜接科目 |
香港憲法 |
學生必須在取得主要法學專業資格的過程中修畢所有其他核心科目。
有意應考香港法學專業入學資格考試的學生無須修讀任何課程,考試亦不設必修課程。學生可通過自修或修讀相關課程,為法學專業入學資格考試作準備。單是修讀相關課程,並不足以證明對核心科目或銜接科目有充分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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